关于印发《长沙市2012年度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2-07-06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县(望城区)住房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和完成市委、市政府2012年工作部署与目标任务,在全系统形成团结干事、开拓创新的工作氛围,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稳中求进、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住建委城乡建设工作考核与管理的要求,结合委系统实际,制定了《长沙市2012年度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县(望城区)住房保障局。

二、考核结果评定:

1、考核采取百分制(换算百分制),给予4种评定等级

(1)考核得分在98分以上(含98分),评为建设目标管理工作一等。

(2)考核得分在95(含95分)-98分,评为建设目标管理工作二等。

(3)考核得分在90(含90分)-95分,评为建设目标管理工作三等。

(4)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建设目标管理工作不合格单位。

注:各县(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考核等次单独评定。

2、在基础分之外设立奖励分

(1)单位综合工作,被委、市、省、国家四级评优评先,分别奖励0.5、1、2、4分;被全委、全市、全省、全国性文件(现场经验交流会)推评广者,分别奖励0.2、0.4、0.8、1.2分。

(2)单位单项工作,被委、市、省、国家四级评优评先,分别奖励0.2、0.4、0.6、0.8分;被全委、全市、全省、全国性文件(现场经验交流会)推评广者,分别奖励0.1、0.2、0.3、0.4分。

(3)单位综合工作突出,经市、省、国家三级主流媒体报道,分别奖励0.3、0.6、0.9分;单位单项工作突出,经市、省、国家三级主流媒体报道,分别奖励0.1、0.2、0.3分(主流媒体报道的认定由委宣教处负责)。

(4)因同一工作得到重复表彰奖励时,取最高得分,不得重复奖励加分。

3、获奖或推广经验的认定和运用

(1)获奖时间从考核年度元月1日开始,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考核年度的工作在考核结束后获得相应奖励而未计分的,顺延一年计分,不重复计算。

(2)获奖单位名称须与被考核单位名称一致。

(3)授奖单位须市住建委党委、市住建委或市直局(委)及以上。国家级奖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国办或国家有关部委与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奖项;省部级奖项包括国家各部委单独下发的奖项,省委、省政府或有关省直厅(局)与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奖项;市厅级奖项包括省直厅(局)单独下发的奖项,市委、市政府或有关市直局(委)与市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奖项;委局级奖项包括市住建委党委、市住建委或市直局(委)下发的奖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考评结果,同时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自评分作为附件上报,目标考核标准表应详细记录加分和扣分原因(未承担职能的项目不计分)。

四、市住建委将根据各局自查自评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各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考评。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时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年终考核。 

附件:

1、《2012年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2、《2012年度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印发《长沙市2012年度各区、县(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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