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7-04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提高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质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工程项目从招标投标到核发施工许可的闭合体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制。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指定三名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如各阶段备案、开标等重要活动,必须由该三名专职人员实施,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予以扣分。

二、严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关。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招标代理机构首次报送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如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扣分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217号)的规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备案手续。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到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核查资质、业绩和有关条件的设置。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发布的,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中标通知书应严格按照《进一步加强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管理的通知》(湘建办函〔2010〕63号)的要求,注明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编号,以便核查;对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把关不到位,导致招标工作发生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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