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7-09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各区(县、市)规划局(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发展绿色建筑,鼓励本市住宅建设向全装修、全装修集成方向发展,促进社会资源集约化利用,降低污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国土局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发展绿色建筑,鼓励本市住宅建设向全装修、全装修集成方向发展,促进社会资源集约化利用、降低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长沙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是指在房屋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毕的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是指符合住宅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且进行了全装修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类项目适用本办法。非居住类项目、已全部竣工的居住类项目及不具备实施容积率奖励技术条件的居住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容积率奖励申请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奖励的建筑面积可在同一个项目不同地块内进行分配或分期实施,不得跨不同项目进行转移;一个项目在报建中只能提出一次容积率奖励的申报要求;申报容积率奖励的住宅须以整栋为单位。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幅度的审查及报批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装修、建设及竣工验收标准,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奖励,是指对于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原规划的容积率基础上,奖励一定数量的容积率并退回按增加的容积率部分缴纳的相应楼面地价费用。

全装修住宅容积率的奖励幅度为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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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的“总面积”为项目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为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奖励幅度”为奖励建筑面积占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七条 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的奖励标准可在上表的基础上再增加1.0%,即奖励幅度为承诺实施全装修集成住宅建筑面积的4.0%-6.0%。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中告知容积率奖励政策。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对建设单位拟建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的建筑方案审查提出奖励幅度初步审查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相关部门等对建议奖励幅度进行专题论证,初步确定奖励幅度。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初步确定的奖励幅度并附有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和公示等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容积率奖励审查通知单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修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核定楼面地价,修改的合同需载明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的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缴款通知单到财政部门缴纳楼面地价费用、相关报建税费等。

第十一条 竣工后,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住宅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等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容积率奖励部分所缴纳楼面地价的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已获取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实施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作为行政许可的要求之一予以载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完成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的建设,不得降低标准和减少面积。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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