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次公布长沙市二手房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

2011-11-29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市)物价局、住建局:

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规范二手房住宅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政府应定期确定并公布基准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的规定”,经参照我市已有二手房住宅成交实例并结合我市二手房住宅成交评估价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于2007年5月起执行的《长沙市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和《长沙市房屋地段分类表》进行修订并第三次公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整后的长沙市二手房住宅交易指导价格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二手房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建委调整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委备案;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关于“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和“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的规定和湖南省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认[2010]100号)文件精神,对二手房住宅交易中申报纳税价格有争议的由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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