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房产局发放财政补贴(契税、营业税)的办理程序

2011-04-20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房产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26号)文件和2009年12月24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长沙市财政局、房产局研究决定,对长沙市辖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宅(不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和出售二手住宅并购买新建住宅的购房者给予财政补贴,现将有关办理程序通告如下:

一、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二手住宅(100万元以内)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产权证、购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购房人身份证到市房产局补贴发放窗口申请办理所缴契税的财政补贴。

二、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二手住宅并购买新建(一级市场)住宅的(购房时间以房屋预告登记时间为准),在取得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新购房产权证、购房合同、营业税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到补贴发放窗口申请办理出售二手房时所缴营业税(不含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财政补贴。

三、财政补贴须由纳税人本人领取。

四、办理时间:财政补贴(契税)凭相关资料可在2011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财政补贴(营业税)凭相关资料可在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248号长沙市房产交易大楼三楼28号窗口。联系电话84662645。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房产局

(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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