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住宅类经营性用地修改容积率及用途比例补缴土地价款的公告2012-09-18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为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容积率、用途比例等规划指标管理,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商业、住宅类经营性用地修改容积率及用途比例补缴土地价款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业、住宅类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用途比例等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再修改容积率和用途比例。 二、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规划容积率或用途比例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部门依程序进行审查。经批准修改容积率或用途比例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修改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 三、商业、住宅类经营性用地修改容积率或用途比例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1、对于2012年2月21日后经批准修改容积率或用途比例的,按宗地修改容积率和用途比例前后的现时楼面地价差补缴土地价款(宗地现时楼面地价是根据湘国土资函[2010]145号文件核定的基准地价乘以地价指数计算出各用途楼面基准价单价后,再根据宗地有效面积、容积率及其他相关修正系数等测算的宗地价格)。基准地价每年度12月31日根据地价指数调整一次,地价指数由每年度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确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 2、对于2012年2月21日之前已经批准修改容积率或用途比例,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许可(修改土地出让合同)审批的,仍按长国土资政发[2007]90号文件标准补缴土地价款。 特此公告。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2012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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