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其明确了“长沙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房等)准予转让”。
同时,办理转移登记,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性质保留为划拨。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依法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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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执行。
此外,对于划拨土地上住房已完成产权转让但土地未过户的,再次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纳当次转让的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参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核算方式缴纳,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
(内容综合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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