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1-05-06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沙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印发的《湖南省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规范工程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治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拆迁补偿、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及权属登记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治理专项行动,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优化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促使房地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违规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野蛮拆迁和拆迁安置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规经营。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非法集资、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合同欺诈以及售后包租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违规建设。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开工建设、少报多建、工程质量低劣等违法违规和监管失职行为。 (四)行政违纪。部门监管制度不严,不依法行政,违规拆迁许可、违规批预售及违规权属登记等现象;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 1、拆迁 (1)违规审批拆迁许可 (2)不按程序和规定组织房屋拆迁评估 (3)不依法依规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拆迁行为查处不力 (4)不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行政裁决及强拆 (5)对拆除旧房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 (6)拆迁补偿资金监管不力 2、商品房预售 (1)资料不齐违规审批 (2)商品房建设未达到预售条件 (3)不按报建审批图纸、物业用房等规定违规审批 3、权属登记 (1)资料不齐违规审批 (2)违规确认或改变登记使用性质 (3)违规确认权属面积或建设规模 (4)违规变更房屋登记内容 (5)违反规定确认测绘报告 (6)违反规定程序审批 4、房产执法 (1)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2)不按规定程序处罚 (3)不按规定标准处罚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各项法规政策,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房屋野蛮拆迁和拆迁补偿安置不规范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开发领域房屋拆迁的行政审批、计划安排、补偿资金监管、行政裁决等管理程序。 (二)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资质审批、项目资本金监管、预售许可、销售合同备案、抵押贷款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程序。 (三)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开发经营中非法集资、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合同欺诈、售后包租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依法行政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到位的监管。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求、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规范和履职要求。 (五)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重点部门、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 四、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成立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石长松 副组长:李志坚 赵金伟 王星耀 杨新武 胡汉清 文振中 袁国棋 李昌贵 组 员:袁伟洁 黄亦兵 左 坚 则勇 曾 锋 胡自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文振中 副主任:张伟杰 成 员:高 斌 刘朝阳 竺小娟 王兆韬 颜 林 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联系电话:84662735 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市城市房屋拆迁办: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开展、清理,查处违规拆迁行为和问题,组织实施治理工作。 局产权市场处、市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经营及权属登记、交易行为开展清理,重点检查违规预售、一房多卖、合同欺诈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查处,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治理方案。 房产执法队:负责对单位在房屋拆迁、开发经营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安居工程建设开发经营等方面开展治理,重点检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方面违规问题。 市房产信息中心:对检查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记入企业诚信系统及信用档案。 政策法规处: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清理整改过程中,要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 监察室:负责查处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搜集典型案例、处理相关责任人。 局属有关单位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9年11月) 市局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相关表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下文部署。局属各有关单位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部门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2月底) 1、自查自纠。2009年11月,市局及局属有关各单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2008年以来各类竣工和正在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以及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县市)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查找并纠正违规拆迁、违规经营、违规建设及行政违纪行为。 局属各有关单位等有关部门和拆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表》。2009年12月20日前,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总本地区自查情况,分别向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并填报《自查自纠汇总表》,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自查要求,列出项目存在问题明细,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市房产局组织检查。2009年12月—2010年1月,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须及时移交相应部门处理。2010年2月10日前,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总检查情况,向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并填报《检查情况统计表》和《违规违纪案件明细表》。 3、建立自查情况档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企业要建立项目自查情况档案,将自查数据、情况、问题等认真整理归档,做到每个建设项目都有自查档案,每一起行政违纪行为都要设立档案,并据此研究和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要落实自查责任制。自查报告、表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签字,对自查工作负责。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要按程序、按时间、按要求上报。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 1、认真纠正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认真纠正。 2、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健全和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排查各类案件线索,对城市房屋拆迁存在野蛮拆迁、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和房地产开发存在的非法集资、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合同欺诈、售后包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和记入企业诚信系统及信用档案,要及时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且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3、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要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的减少滋生腐败的空间。 各部门、各单位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按规定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别向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专项治理工作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级党(总)支部、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整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督促抓好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注意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及前期开展的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与治理商业贿赂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市房产局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0731—84662181),局属各有关单位专项行动日常工作机构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查处督办制度和台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和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部门、单位,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加强政策指导。局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 七、法规依据 这次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我们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85号)。 (二)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3号); 5、《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 17号)。 (三)规章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4、《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7、《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207号); 8、《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79 号令); 9、《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决定》 (市政府第104号令)。 (四)政策 1、《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 意见》(中办发[2009]27号);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3、《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 案》; 4、《省直责任部门贯彻落实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 5、《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6、《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7、《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长发[2009]23号); 8、《长沙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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