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年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16-11-2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部署,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确保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根据我厅年初部署,我厅定于2016年12月中旬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开展情况。 1.根据我厅2016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及标准化工作要点及与市州签订的《2016年度湖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状》,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出台、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考核评价、宣传培训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1)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绿色建筑推广情况;(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4)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与统计情况;(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验收情况。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抽取地级市以及所辖的2个县市区进行检查,三地各抽查3个项目(含居建、公建、绿建、保障房项目及年中检查复查项目),在建项目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2)现场建筑节能资料与绿色建筑资料检查,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资料以及绿色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附件4—8)。 三、检查组织安排 本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日) 各市州组织进行摸底自查,于12月2日前将《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查参与人员表》(附件10)和总结报告(附件11)报省厅科技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及《建筑节能在建工程汇总表》(附件9)备查。 (二)专项检查阶段(12月5日至12月10日) 1.工作组分两批开展检查工作,14个市州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带队进行检查。第一批检查时间为12月5日至7日,第二批检查时间为12月8日至10日。尽量选用高铁出行。 第一批:长沙-娄底,邵阳-怀化、吉首-张家界、 常德-益阳、湘潭-株洲、永州-衡阳、 郴州-岳阳 第二批:岳阳-长沙、娄底-邵阳、怀化-吉首、 张家界-常德、衡阳-湘潭、益阳-永州、 株洲-郴州 2.检查工作流程如下: (1)听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汇报; (2)开展检查,填写相关表格,负责人总结检查情况; (3)检查组向备检地区反馈检查意见。 3.本次检查由各检查组自带符合省厅要求的检测机构。 4.省管项目检查另行通知。 5.本次检查将对长沙、娄底两市按照“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检查,请长沙、岳阳两市主管部门与我厅对接有关检查方案。 (三)问题整改与反馈阶段(12月12日至12月16日) 各地完成检查后,项目所在市州住建局对检查项目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复查,于12月13日前将复查情况报检查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检查组将汇总情况(附件1-2)于12月16日前交我厅科技处。 四、有关要求 1.本次检查所产生的专家费用由各市州先行垫付,待检查结束后各联络员将符合财政报销要求的票据交至我厅统一报账。 组长和联络员费用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 2.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廉洁、节约、高效。 联 系 人:熊皓 杨晓林 联系电话:0731—88950273 附件: 以上附件也可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节能科技标准栏目下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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