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接待特定对象来信来访管理制度

2011-10-20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心与来信来访、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中心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中心管理机制,根据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来信来访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心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需注意对尚未公布的重要信息的保密。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中心发言。

第二章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守信原则:中心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六条 保密原则:中心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互动沟通原则:中心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办公室为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九条 对于调研采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中心领导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四章 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

第十条 中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心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前,应上报委宣教室,经委宣教室同意后由中心办公室妥善安排调研采访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到中心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见附件一);经中心同意后,由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来访人员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三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验证身份证明),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中心调研采访形成的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提前两天知会中心。中心应认真核查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中心的信息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中心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中心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附件三)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来访登记记录表应与预约登记表、承诺书一并保存,以供今后查阅。

第十六条 在调研采访接待活动中中心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一:预约登记表.doc

附件二:承诺书.doc

附件三: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doc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标准版  电脑版
Copyright © 2017
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