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网上公示管理的通知

2011-04-20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认真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湘价服〔2009〕59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对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网上公示作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销售代理服务机构在商品房公开销售前,对预售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销售单元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将公示内容通过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填报,提交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审核后,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WWW.CSFDC.GOV.CN)”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每个在售单元的销售单价;

2、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二、所公示的商品房销售单元必须按套定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进行公示,公示价格必须与实际签约交易价格基本一致,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对于每个销售单元实际签约单价较公示单价实行10%以内上下浮动限制管理,对超过或低于公示单价10%的销售单元限制签订电子合同。

三、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前,通过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对销售价格进行修改,并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上重新公示,系统将控制在修改完毕24小时后才能进行网上签约。

四、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销售代理服务机构在售楼部公示的所有商品房销售单元的价格必须与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上公示价格一致,如存在差异的情况,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将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上公示价格为准。

五、严禁利用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虚假合同。在打印电子合同前,需认真审核已录入的相关内容,规范网上签约行为。一旦签订电子合同,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如有正当理由确需更改或撤销,必须经交易所和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销售代理服务机构,信息中心将暂停其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将报送房产执法队进行处理,并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公开曝光,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以上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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