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交易财政补贴延期办理的通知2011-06-28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和2009年12月24日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对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长沙市辖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宅(不含经济适用房)和出售二手住宅并购买新建(一级市场)住宅的购房者给予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补贴的办理程序: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长沙市辖区内购买二手住宅(100万元以内)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产权证、购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购房人身份证到补贴发放窗口申请办理所缴契税的财政补贴。 二、营业税补贴的办理程序: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二手住宅并购买新建(一级市场)住宅的(购房时间以房屋预告登记时间为准),在取得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新购房产权证、购房合同、营业税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到补贴发放窗口申请办理出售二手房时所缴营业税的财政补贴。 三、由于新购房自购房之日起至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近两年时间,经市政府研究,将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二手房交易财政补贴的申请办理时间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来申请办理的一律不再补办。 特此通告。 长沙市财政厅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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